2004年12月2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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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证处如何定性成公证法修改难点LMNOP
新华

  公证机构到底属于国家公证机关还是法律服务中介机构?昨天,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开始分组审议《公证法(草案)》,有委员对本次草案对公证机构性质的模糊规定提出疑问。

  公证处性质一直是热点争议问题
  公证机构的性质一直是我国公证领域的热点争议话题。司法部部长张福森25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介绍,本次提请审议的公证法草案回避了这一争议,“公证是否属于国家职能,公证处是否为国家公证机关,今后仍可以进一步研究,法律对此可不作规定,只要确定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,独立承担民事责任,就能够满足公证机构开展公证工作的需要。”
  我国现行的《公证暂行条例》将公证处定性为国家公证机关。2000年7月,经国务院批准的《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》明确提出,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,改制后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、自主开展业务、独立承担责任、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、非营利的事业法人。

  有委员称,公证处若定性为中介机构,会影响其权威性
  昨天,有委员提出,本次草案中规定了公证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,并且公证机构的设置方式也打破了现有的行政框架。因此,事实上公证处已经成为法律中介机构,公证法应明确其法律中介服务机构的性质,并赋予它公证职能即可。对此,有委员提出反驳意见,认为公证处承担着国家公证职能,法律规定了有些事项必须经过公证。同时,公证书在证据效力上具有国家公证力。因此,如果规定公证处是中介机构,会影响公证机构和公证行为的公信力和权威度。